关于明确2009年国庆节、中秋节
节假日安排的通知
各市、区教育局(教育文体局),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学校: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,为便于全市各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合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,现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的2009年国庆节、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公布如下:
一、国庆节、中秋节:10月1日至8日放假,共8天。其中,10月1日(星期四)、10月2日(星期五)、10月3日(星期六)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,10月4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;10月3日(星期六)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(星期一)、10月6日(星期二),9月27日(星期日)、10月10日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10月7日(星期三)、10月8日(星期四)。9月27日(星期日)、10月10日(星期六)上班。
二、假期中,全市各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《苏州市执行“三项规定”、落实“五个严格”、保证一小时运动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施意见》(苏教〔2009〕11号)文件精神,严禁组织任何年级学生集体上课,或以补差、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。
三、假期中,全市各中小学校应定期开放阅览室、图书馆、体育馆等各类活动场所,加强管理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让学生开展兴趣小组、社团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假期活动。
四、假期中,全市各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做好值班、安全保卫和维稳等工作,学校领导要带头坚持在岗值班、带班制度,确保门卫、保安和值班人员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,时刻保证信息畅通,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,要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,确保全市中小学校师生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。
二○○九年九月二十一日